第(2/3)页 朱铨也承认,法律的制定是落后于犯罪本身的,很多时候,都是事情发生之后,才会让先制定相关的法规,继而在试行一段时间后,将其经过人大的表决后,成为法律。 可往往到了这个时候,很多的恶人都已经是逃之夭夭了,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才能接受法律的制裁。 并且,很多时候,都是要牺牲掉一部分人的利益,或者说,是要牺牲一部分人的“自由”。 所以说,不是法律不够好,而是因为法律本来就不是为了适应所有人的,而是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。 何为大多数? 不是那些高高在上的富豪,也不是那些拥有特权的官员,而是你,是我、是像我们这样的普通人。 就好比这些人嘴里面说出来的漏洞,那也是无数的法学教授、法官、律师等在法制大会上钻研了多少遍才提出来的啊! 难道他们不知道会有这样的漏洞吗? 但是,因为有这样的漏洞,就竭力严惩那些大部分确实是不知道物品价值几何的人吗? 那未免也太过残忍了些。 法院如果真按照了这些人提出的这些不合理诉求去审判的话,那才叫真的是失职了,并且会直接乱套了。 最关键的是,会直接颠覆《刑法》上最为基本的主客观统一的基本原则。 法律是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。 但它毕竟是人制定的,所以也是会有“温情”的一面。 比如有人因为犯了盗窃罪,需要被判三到七年有期徒刑。 如果他认错态度好,对事主进行了赔偿,在这个时候量刑,法官则会在量罪的尺度上进行最大的宽松,判他三年; 可是如果他认错态度好,但没有钱进行赔偿,那法官则会权衡考虑当事人与受害者的利益,判处其四年或者五年; 假如他的认错态度不好,拒不赔偿的话,那法官则会给予其没收等量财产与最高量刑七年的惩罚。 这就是根据当事者不同的认罪态度给予的不同的刑罚。 在法律界看来,判刑并不是目的,而是一种规劝,一种让人知道、明白、忏悔自己做错了的规劝手段。 所以,只要犯罪者知道自己做错了事,并且积极的进行善后,努力的弥补自己的过失,在法官看来,就已经是成功了一大半。 那还有什么理由判处对方最高的刑罚呢? 第(2/3)页